-
关于个人信息保密事项
-
本公司已经公布了有关“个人信息保密事项”,但此次考虑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关于其适当的保密和保护事项,我们将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方针
本公司尊重并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令和社会秩序,努力对个人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
本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
本公司拥有通过以下机会获得的个人信息(姓名、地址、出生年月、工作地点、年收入、家庭构成等信息、电话号码(包括手机)、电子邮箱、房屋信息等),并将其登录到数据库中。(还包括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获得的信息。)
- 1.
- 本公司业务(房产分售业务、房产中介、房产租赁管理、建筑工程承包等)中,通过添附在客户磁卡、来宾名簿、问卷调查、合同申请书、中介合同书、重要事项说明书、合同书、产权证、测量图、房贷相关申请文件、纳税证明书、代扣代缴票据、房产购买证明书、房产出售承诺书、连带债务承办书、指定流通机构信息、房屋网络信息、房产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固定资产台帐、住宅地图、相同软件、卫星导航地图、资格证、户口簿、身份证、印鉴证明书等房产交易中的相关文件、其他合同附件、其他相关文件、数据、邮件、传真或广告杂志等获得的个人信息
- 2.
- 记载在申请参加本公司主办的培训会等的申请书上的个人信息
- 3.
- 从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之前获得的个人信息名簿及信用调查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
- 4.
- 从房地产商及合作企业等获得的个人信息
- 5.
- 在房地产行业活动上,对本公司房屋进行咨询而获得的个人信息
- 6.
- 伴随本公司实施的问卷调查,答卷人的个人信息
- 7.
- 由房地产行业主办或出版的有关培训会摘要、出版物讲师、撰稿人的职务履历书、人物简介上记载的个人信息
- 8.
- 记载在从本公司管理人员、员工接待过的客户处获得的名片上的个人信息
- 9.
- 登载在WEB网页上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 1.
- 为了搜索房产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交易对方,为了签订有关买卖、租赁、中介和管理等相关合同(包括连带保证合同),以及为了依据合同和法律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提供服务。
- 2.
- 为了提供与本公司业务(房产分售业务、房产中介、房产租赁管理、建筑工程承包等)及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合作公司的商品相关的合同履行、信息和服务。
- 3.
- 为了应对客户咨询及使用目的,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管
- 4.
- 依据宅地建筑物交易业第49条,为了保管帐簿及其资料
- 5.
- 为了进行房产买卖、租赁相关的价格评估
- 6.
- 为了进行各种商谈和咨询业务。
- 7.
- 为了签订建筑设计、管理及承包业务相关的合同,以及为了依据合同和法律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提供服务。
- 8.
- 为了签订房产管理受托业务相关的合同,以及为了依据合同和法律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提供服务。
- 9.
- 为了签订损失保险代理业相关的业务合同,以及为了依据合同和法律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提供服务。
- 10.
- 为了提供给以与客户合同的成立、履行、管理、投诉和理赔等为目的进行登记等的有关司法人员及其他房产测绘人员、辩护律师等专业人员、损失保险合作公司、担保委托公司或经客户同意的第三者。
- 11.
- 为了签订以上①到⑩附带的一切业务相关的合同与提供服务。
- 12.
- 为了发送机关杂志。
- 13.
- 为了提供以上的商品、信息和服务,通过信件、电话和电子邮件等进行的营销活动、市场调查(请求配合问卷调查等)活动及客户动态分析或商品开发等调查分析。
- 14.
- 为了完成使用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
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有关本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房产信息、姓名、地址等所需项目,将通过书面、信件、电话、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广告媒体等方式提供给第三者。
另外,如果本人提出反对时,我们将中止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者的举例说明)
- ①
- 合同的签约对方及预计签约的客人。
- ②
- 其他宅地建筑物交易人员。
- ③
- 网上广告的登载人员、房产事业者团体。
- ④
- 指定流通机构(利用房产登记、成交通知及同一机构的数据进行的营销、价格评估等) 另外,为了检索合同的签约对方,对指定流通机构提供房产信息时,及对登记在指定流通机构的房产签订合同时,将按照以下方法使用个人信息。
-
- (1)
- 合同成立时,我们将会把签约时间和成交价格等向指定流通机构进行通知。
- (2)
-
为了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规定的指定流通机构的业务,指定流通机构将会把房产信息及成交信息(成交信息不包括卖方、买方、出租方和租借方的姓名,由房产概要、合同日期和成交价格等信息构成 )通过电子数据和纸媒体方式提供给指定流通机构的会员——宅地建筑物交易人员和公共团体进行使用。
另外,关于用于价格评估的成交信息,有时会作为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第34条的2中的第2项中规定的“意见依据”提供给中介委托人。
- 1.
- 提供给指定流通机构的信息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地产信息、成交信息及其他必要项目。
- 2.
- 提供给中介委托人用于价格评价的信息不包括卖方、买方、出租方和租借方的姓名,是加入了难以特定成交方法的房产概要和成交价格等的项目。
- 3.
- 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广告媒体等方式进行提供。
- 4.
- 如果本人提出反对时,我们将中止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 签订专属专任中介合同、专任中介合同时,根据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宅地建筑物交易人员必须向指定流通机构进行登记及通知成交信息。
- 5.
- 司法代理人、房产测绘人员、辩护律师等专业人员、损失保险合作公司、担保委托公司或经客户同意的第三者。
- 6.
- 与融资有关的金融机关
- 7.
- 与房产管理有关的管理公司
- 8.
- 信用信息机关、房产调查机关
-